昌江黎族自治县水务局干部符某胜,在河道巡查执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非法采砂行为长期存在,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38万余元。日前,符某胜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符某胜原任昌江水务局水政水资源股股长兼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昌江法院一审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符某胜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符某胜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符某胜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