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进入粮食储备库从事粮食保管工作,结伙套取国家粮食直补资金。近日,广西来宾市金秀县两名粮库保管员,因“监守自盗”,同入班房。
广西政府为了储备粮食,近几年来每年均会向各地粮食储备部门下达征收直补订单粮的储备任务;按政策规定,每收购签订有种粮合同农户的一斤稻谷,自治区财政直接补贴该售粮户0.12元。巨大利益面前,开始有人铤而走险。
2010年8月,黄成光、韦庆华同时与金秀县粮食局签订《劳动合同书》,在金秀县粮食储备库从事粮食保管工作。进入粮食储备库不久,二人便密谋利用金秀县某米厂法人代表许某某(另案处理)与金秀县粮食储备库签订《粮食购销合同》的收购直补订单粮食指标,用被告人黄成光经手收购的议价粮来顶替应由许某某收购的直补订单粮,套取粮食直补资金。所得直补资金按7/12的比例给许某某,剩余部分由二被告人平分。商量好后,韦庆华提供了覃某亮等9个农户的信用社一折通存折账号给被告人黄成光,由黄成光制作《金秀瑶族自治县粮食储备库粮食收购凭证》,虚构覃某亮等9农户售粮93600斤直补订单粮给金秀县粮食储备库,非法套取粮食直补资金人民币11232元。事后,被告人黄成光、韦庆华分别得4750元、4760元,二人共计9510元,余款1722元则由黄成光代许某某交回给了金秀县粮食储备库。
接下来的两年间,黄成光、韦庆华采用同样办法,多次非法套取粮食直补资金。其中,被告人黄成光共参与犯罪4起,涉案金额44214.88元;被告人韦庆华参与犯罪2起,涉案金额1191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成光主动向办案机关退出涉案款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韦庆华主动退出涉案款8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成光、韦庆华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结伙或单独非法套取国家粮食直补资金,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黄成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韦庆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