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对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雷毅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案被告人雷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毅自2004年至2013年在担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云锡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向马应喜等14人索取或收受人民币2570万余元、美元30万元、港币90万元、新加坡币50万元,价值53万元人民币的玉器4件、价值38.05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金条10根。其中,2009年上半年,雷毅指使其弟弟即被告人雷斌在深圳登记设立公司,雷斌明知注册资金是由杨健给雷毅的贿赂款,仍去深圳向杨健收取50万元人民币用于注册深圳市金盛通益贸易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雷斌受雷毅指使,明知是贿赂款仍予以收取使用,其系受贿罪的共犯,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毅、雷斌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雷毅和雷斌共同收受杨健贿赂款人民币50万元,二人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但雷斌收取贿赂款、用贿赂款注册公司以及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和转让公司的行为均是在雷毅安排指使下实施,故被告人雷毅是主犯,被告人雷斌系从犯。被告人雷毅应对本案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雷斌对收受50万元贿赂款的犯罪事实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毅身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利用其担任云锡集团董事长职务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危害,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案赃款赃物绝大部分被追回,且部分属于其主动上缴。故对被告人雷毅判处其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雷斌认罪并悔罪,其所涉赃款全部追缴,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雷毅、雷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