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以下简称“重庆广电集团”)《凡人有事》栏目制片助理李展犯贪污罪一案进行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李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退出在案的赃款25万元发还重庆广播电视集团;责令李展退赔重庆广播电视集团经济损失151.82084万元。
李展自2009年2月担任重庆广电集团《凡人有事》栏目制片助理,负责该栏目的生产、经营、人员及行政管理等。根据广电集团核定:该栏目每周六期,每期制作经费6500元,先由栏目组将制作经费从广电集团财务中心借出,再根据实际支出票据向广电集团财务中心报销,以冲销借款。
从2009年至2012年,李展共借出栏目制作经费553.05万元,存入其银行账户,并将其中的326.125万元转入由栏目组内勤保管的以李展名义开设的中国银行账户中,用于该栏目制作的正常开支,剩余的226.925万元留在李展的银行账户上,由李展保管。
从2009年到2012年,李展从自己保管的制作经费中支出50.10416万元用于公务,将其余的176.82084万元用于自己购车、购房、购物及其他个人消费等。为冲平借款,李展让内勤以虚增当事人、嘉宾劳务费等方式虚报劳务费等费用,将全部借款予以冲抵。案发后,李展退出赃款25万元。
一审中,重庆九龙坡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展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76.8208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李展退赔部分赃款,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李展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时,重庆五中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