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上午9时,湖北省鄂州市原政协主席刘沐珍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检方指控,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沐珍在担任鄂州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某房产公司等单位及雷某等个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9.1万元,为这些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职务升迁、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侵吞公款1.54万元;有280.235969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庭审中,对检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被告人刘沐珍称“部分不属实”,并作出相应的辩解。
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出示了刘沐珍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杨某等的十余名证人的证言、公司记账凭证、财务报账单、银行存款单、审讯录像光盘等多组证据,证明刘沐珍的犯罪行为。
针对刘沐珍辩称指控其280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的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公诉人出示银行存款单、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凭证、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举证证明案发后刘沐珍夫妻曾试图虚构巨额财产来源,隐匿转移资产。证据显示,从2011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刘沐珍的家庭资产从408万元增加到704.7万元,两年间增加了296.7万元。
在最后陈述阶段,刘沐珍表示,自己作为一个农民的儿子,不到30岁就步入领导工作岗位,曾为党和人民做出了有益的工作。但由于放松了学习和自我管理,成为有罪之人,愧对党组织、领导、同事和亲友。他表示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
下午2时31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据悉,刘沐珍1958年出生,湖北鄂州人,历任鄂州市工商局鄂城分局局长、鄂州市工商局副局长、鄂州市粮食局局长、鄂州市鄂城区政协主席、区长、区委书记、鄂州市政府副市长、中共鄂州市委党委、宣传部长,2012年1月直至案发前任鄂州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