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何海良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开发、工程验收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百万贿赂,被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决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
2003年至2010年期间,何海良利用其担任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贵港某开发有限公司老板朱某在贵港市覃塘区的8个土地开垦项目的工程进度款及工程验收上提供帮助,给予关照,多次收受朱某给予的好处费共人民币36.9234万元。
2010年至2013年期间,何海良利用其在建设用地指标的报批、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及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上享有审核权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为李某提供帮助,并从中收受李某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5万元,1万美元以及若干财物。案发后,何海良退出赃款180.08万元至侦查机关。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海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80.9804及其他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何海良退出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