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县财政局采购办、国库股科员,虽然只是从事乡镇村集体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助业务的工作,却以此为便利条件,以收取争取补助资金费用的形式向争取资金的村集体索取贿赂款,在短短两年时间里向相关村集体索取贿赂高达100余万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2015年1月23日,经福建省大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原大田县财政局国库股科员吴某忠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判处原大田县财政局国库股科员被告人张某健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2014年6月,该院在办理乡镇某村主干涉嫌受贿案件过程中发现2012年以来该村各项费用支出畸高,经向村主干了解情况得知,自2012年以来,该村通过大田县财政局国库股张某健向上级争取专项补助资金,张某健称其需通过县财政局采购办吴某忠才能争取到资金,并向该村收取50%-60%的费用,经该村村主干同意后,该村通过张某健共向上级争取资金77万元,为支付高额费用,该村通过虚列、虚增等手段套取资金40余万元支付给张某健。
该院在掌握初步线索后,积极开展前期调查摸排工作,并于2014年8月对吴某忠、张某健二人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经查,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间,吴某忠、张某健二人利用在经手办理协力大田县多个乡镇村集体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助业务过程中,分别利用各自担任县财政局科员的职务便利,协调撰写好农村文化中心建设、水利工程修复、灾毁耕地复垦等项目的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并协调财政局经建股、科教文股、农业股、办公室等股室及相关领导进行流程审批,最终形成以大田县财政局名义向福建省财政厅提出的资金补助正式申请报告。
通过上述行为吴某忠、张某健共为各村集体向上级财政部门争取到资金197万元,并以此为借口多次共同或单独向各村集体索取贿赂款100余万元,其中,吴某忠参与索取贿赂90余万元,得赃70余万元,张某健参与索取贿赂款50余万元,得赃1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