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利水电建设公司一二把手贪污受贿相继落马

2015-02-15 来源:正义网 热度:2116℃

一个自以为山高皇帝远,私自决策重大事项并违规支付甚至挪用3500万公款;一个为了“帮朋友”,把公司备用金以私人名义“借”给昔日上司。近日,该案经由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广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嫌疑人林福全和段铁钢两人分别被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董事长:林福全】

公司重大决策他说了算

原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华水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水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林福全,男,51岁,出生于广东汕头。

2002年至2004年间,林福全由所在国企华水公司委派至参股企业(同为全资国有企业)广水建公司,担任广水建公司的董事长,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如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财务支出、增资扩股等。据了解,公司的重大事项一般由林福全主导的董事会决定以后,再由总经理段铁钢组织人员贯彻执行。但由于在管理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林福全还可以决定人事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的聘用人选。

“人事部经理和财务部经理也听命于董事长林福全。”相关人员指出,“财务部日常工作归总经理段铁钢管理,但重大财务支出则是由林福全决定,因为两任财务部经理都是林福全聘任的,所以有时林福全会直接指示财务部支付款项。”
 
拿国企千万给私企入股

2003年,广水建公司想承包一个大亚湾引水工程项目,工程总标的超过3亿元。但按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中标工程总额不能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5倍,这对于当时注册资本只有2500万元的广水建公司来说,要做这个工程就必须提高注册资本金。2003年7月,林福全决定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引入广州市力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冠公司”)作为新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力冠公司须分两次注资共3500万元到广水建公司,并成为广水建公司大股东(占股58.3%)。

在上述增资扩股的过程中,林福全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于2003年7月21日和2003年7月28日,两次指使财务人员挪用广水建公司的资金合共3500万元给力冠公司用于虚假注资,使得力冠公司分文未出就获得了广水建公司的股权。而这笔钱直至案发前一直未平帐,而是以往来款的形式挂在广水建公司的账上长达11年。

力冠公司原是一家私人企业,何以独独受到林福全青睐,并甘愿冒风险动用巨额国有资产?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初,林福全就从其校友手里接管、控制了力冠公司,并以亲戚的名义在力冠公司持有2000万元股份。
 
十一年后罪行清算被判无期

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2008年初至9月间,林福全任华水公司副总经理、晋新公司董事长时,曾利用职务便利,在债权转让等工作中为另一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两次以跑关系需要花钱为由,收受该公司贿赂合计人民币24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林福全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且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在经济交往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构成受贿罪。

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林福全被广州中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挪用公款3500万,违法所得24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总经理:段铁钢】

为被挪用的3500万补办审批手续

该案另外一个关键人物,是原广水建公司董事、总经理段铁钢。

段铁钢,男,湖南邵阳人。2003年7月,时任广水建公司董事、总经理的段铁钢接到林福全的口头通知,称有笔钱要支付到一家私人企业。根据当时广水建公司的财务支出程序,公司所有的支出必须交由总经理作最后审批,批准后才可以交财务部支付款项。
 
“让我签个字,没有说具体付款的用途,我也没有反对。”段铁钢称,后来一名财务人员拿来一张付款审批单,说钱已经汇给对方了,让其补办一下手续:“于是我就在审批单上签名了。”没过几天,力冠公司就注资了1300万元到广水建公司。

面对侦查人员“为什么在你签名之前就已经把钱支付出去”的问题,段铁钢是这样回答的:“因为林福全是董事长……他经常直接指示财务部将钱支付出去,最后为了记账,再找我补签个名字,我也只能按他的意思办了。”

不久之后,林福全又以同样的方式挪用工程项目专项款2200万元人民币用于力冠公司在广水建公司的增资,段铁钢同样没有追问或反对,并为其补签了审批手续。

把公司备用金“借”给昔日上司

2005年1月起,林福全不再担任广水建公司董事长一职,改由原总经理段铁钢接任,全面接管公司的工作,包括财务、人事、招投标等。

据段铁钢交代,约从2007年开始,有合作关系的建筑公司陆续以现金形式向广水建公司支付资质费、标书制作费,其遂决定把这部分款项作为公司备用金,不入公司账目,以应对公司的一些非正常开支或是没办法开具发票等报销凭证的情况。

2009年5月,林福全致电段铁钢,称急需钱用,向其借10万元。“我知道林福全是不会还钱的,我也没有想过能把钱拿回来。”段铁钢最终答应借给林福全5万,但是,不想自掏腰包的他选择吩咐出纳从公司备用金里支取这5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林福全使用,事后再用虚假事由的发票平帐,并销毁记账凭证。

检察机关认为,段铁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涉嫌构成贪污罪。

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段铁钢被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所扣押赃款五万元发还广水建公司。

【检察官说法】

负责侦办该案的萝岗区检察院先后就该案凸显出的问题向华水公司发出两份检察建议。

该院指出,对外派的参股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不严、财务审批权限上的职权区别模糊、缺乏良好的财务监督机制以及必要的报备制度是该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建议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之间职权(包括财务审批权)予以必要的厘清,同时增强公司财务运营的透明度,并加快建构、完善重大事项报备(审)制度。

“尽管董事会承担着公司诸多高层次的决策,但按照现代公司管理制度与惯例,执行层面上的职权仍应当与决策层面上的宏观权力区分开来。”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无论董事长或总经理,其财务审批方面的职权应当置于公司的监督机制之下运行。此外,还应将公司决策事项予以分类管理,设定重大与普通的量化意义上的区别,一旦事项晋级为重大级别,则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层报上级,以弥补之前的制度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