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板升乡某村党支部书记谭某某在协助该乡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茅草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虚假材料骗取农村茅草房改造补助款,共计29988元。
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谭某某担任大化县板升乡某村总支部委员会书记,也是大化县第七届人大正式代表和板升乡第十三届人大正式代表。2012年,谭某某在协助大化县板升乡政府开展茅草树皮房改造工作中,明知自己不符合茅草房改造条件,却以其妻子刘某某的名义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上报审批。在顺利通过审批之后,谭某某成功骗取农村茅草房改造补助金29988元,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大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却利用其协助乡政府从事茅草房改造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便利,编造虚假申请材料,获得茅草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2998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鉴于谭某某在侦查机关案前对其询问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大化县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