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浙江温州一综合楼租赁项目合伙人以低价转让股份的形式,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记者今天从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该项目合伙人陈忠杰、胡爱明均因犯行贿罪,近日被瓯海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李中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其公司被判处罚金3万元。
根据瓯海区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李中公司与陈忠杰、胡爱明等人共同投资乐清某村委会综合楼租赁项目,李中代表其公司参与该项目的运作。2012年初,该综合楼因未经组织竣工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被查处,并被要求停止施工、恢复原状。为让该综合楼在不停止使用的情况下尽快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李中、陈忠杰、胡爱明等人商定,将该综合楼项目的10%的股份以53万元的价格低价转让给时任乐清消防大队政委的魏小纯(已被判刑),据悉,该项目同期10%的股份转让价为75万元。李中、陈忠杰、胡爱明等人商定将其中差价22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魏小纯,魏小纯予以收受。在魏小纯的运作下,该综合楼未按规定停止施工及使用,并顺利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中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共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李中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陈忠杰、胡爱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各被告人在归案后,均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李中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案犯一名,有立功表现,法院结合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态度等情节,对陈忠杰、胡爱明予以减轻处罚,对李中从轻处罚,且均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