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湖北省宜城市法院获悉,经宜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原燕京啤酒(襄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春明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赵春明系北京人,满族,2006年12月26日被燕京啤酒(襄阳)有限公司聘为副总经理,2013年3月22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24日,经襄阳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宜城市检察院依法对赵春明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赵春明于2009年至2012年在担任燕京啤酒(襄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共计247652元。如:
赵春明在燕京啤酒总部工作期间,从供应部了解到大麦、澳麦等供应价格信息。2008年上半年,赵春明将其知道的信息告诉了方华麦业公司的程华,使她在采购大麦中少损失很多钱。2009年初,燕京啤酒(襄阳)有限公司开始从方华麦业公司采购麦芽。2010年,赵春明从燕京啤酒公司总部得知澳麦要涨价的消息,告诉程华让她趁价格低赶紧订一批澳麦。后来程华打电话给赵春明:“你告诉我的信息让我赚了300万,上次告诉我的信息让我少损失200万,我得好好感谢你。”接着程华向赵春明要银行卡号,要给其打钱。赵春明推辞了几次,最后将工资卡号告诉了程华。2010年1月29日,程华安排公司财务人员给赵春明的工资卡转账5万元。
鉴于赵春明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还赃款20万元,法院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