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国土资源局一工作人员,在担任拆迁组组长期间,为多名被拆迁户虚增房屋面积,并从中收受好处。3月13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国土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同时对其退缴的赃款12.5万元上缴国库。
何荣今年37岁,系四川省营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统征储备开发整理中心工作人员。2009年12月至2012年9月,何荣被营山县国土资源局调派到营山县南北两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从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具体经办房屋和个人安置协议签订工作。2009年至2012年,何荣利用在营山县征地拆迁组工作的职务之便,为被拆迁户虚增房屋面积,以使被拆迁人在拆迁中获得更多的房屋补偿。期间,何荣伙同他人共同收受潘某、周某、杨某、黄某等7人贿赂共计47万元,个人分得12.3万元。另外,何荣还单独收受潘某2千元好处费。案发后,何荣主动到县纪委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了所涉违法事实,共退缴赃款12.5万元。2014年7月15日,何荣被侦查机关刑拘,2014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
2014年11月15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荣犯受贿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和3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何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金额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荣主动到营山县纪委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荣已全额退缴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荣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何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