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原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因贪污受贿,被盱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对被告人吴祥南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盱眙县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吴祥南利用担任盱眙县古桑乡乡长、穆店乡党委书记、盱眙县畜牧局局长、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2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担任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负责农业配套资金使用的职务便利,通过水电安装等公司,与孙某(另案处理)共同贪污10余万元。
盱眙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被告人吴祥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