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2013年9月3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赵某在担任濮阳县城关镇某村委会出纳时,利用保管、发放该村委会征地赔偿款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08年7月转账50万元、2009年4月转账50万元、2009年11月转账20万元给其亲戚朋友王某、朱某和赵某某做生意。三笔款项均在转帐后一两个月内及时还回填补亏空,赵某认为自己做的神不知鬼不觉,然而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2013年7月接受县检察院反贪污局配合调查时,眼看纸包不住火了,在法律的威严下赵某交待了其所有罪行。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行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赵某在接受县检察院反贪污局配合调查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立案后,能坦白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且赃款已全部退回,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