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民教师,本该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可江西省宜春一男教师却干起不法勾当。近日,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系民办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天台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同时是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天台中学教师。2010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代表天台高级中学(乙方)与江西宜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甲方)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双方约定在天台高级中学开设成人教育中专班,具体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生源组织和教学落实等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新生录取、注册等教学管理监督工作,协议规定“严禁乙方假借招生办学名义套取国家补助资金。”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就读成人教育中专班的学生每人每年可以获得国家助学金1500元,涉农专业学生还可以获得免学费1700元。
上述两款项由国家财政拨付至宜春学院公帐,再由宜春学院转拨至江西宜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最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工科科长朱某 (因患病已死亡)划拨至每个学生的专属补助银行卡上。
2010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从天台中学同事李某和教务处主任唐某等人手中购买或者直接从初中毕业生手中购买等途径,获取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天台中学毕业班学生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初中毕业证的复印件以及学生照片,并提供给宜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录取、注册、建学籍、办理学生中专补助金银行卡等。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上述方法,2010年招生58人,2011年招生138人,该196人实际均未在天台高级中学读中专班,由被告人李某某虚假注册为天台高级中学中专班的学生,从而套取国家补助款1018800元,除朱某克扣、索要340300元外,其余赃款678500元由被告人李骁椿占有和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赃人民币473871元和用赃款所购买的雪佛兰牌小轿车一辆,朱某退赃人民币291200元。
另查明,江西省南昌市第九医院有关朱某住院治疗的材料及朱某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证实朱某因肝衰竭于2014年1月5日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虚假招生方法套取国家补助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涉案人员朱某已死亡,且没有证据证实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与朱某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赔大部分赃款,可适当减少其刑罚量。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