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领取出海渔船柴油补贴,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37万元。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对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副局长王大文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一中院认为,王大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贿赂共计3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大文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归案后退缴所收受的赃款,悔罪表现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王大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