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灌阳县原水利电力局局长唐傅华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其受贿所得92000元予以没收。
唐傅华,2008年6月至2013年3月任灌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其后一直任灌阳县水利电力局局长至案发。2014年3月25日,唐傅华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一审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唐傅华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受贿所得92000元予以没收。
2012年春节,一名土地整理施工承建老板为了感谢其在项目承建和工程款结算过程中提供的关照和便利,送上了感谢费10000元,唐傅华在半推半就之下将第一笔受贿款纳入囊中。这一次受贿打开了他的贪婪的“潘多拉盒子”,其后利用其担任国土局、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在灌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项目、灌阳县水利电力局人畜饮水工程项目中标人员曾利高等人以“感谢费”名义给予的2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现金,合计人民币92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傅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92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唐傅华归案后,如实供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同种较重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对唐傅华的量刑予以相应调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