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大原副主任陈安众当庭认罪悔罪 将择期宣判

2015-04-03 来源:中新网 热度:1374℃

据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蚌埠中院”消息,蚌埠中院今天审理江西省人大原副主任陈安众受贿案。被告人陈安众当庭认罪、悔罪。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被告人陈安众自行辩护时称:“接受指控和公诉意见,没有什么辩护的。”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事实的定性有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

上午庭审时,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表示无异议。

据悉,起诉书共指控了陈安众25起受贿事实,这25起受贿事实中,数额最多的一起来自于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书指控,陈安众直接或者通过刘某某、罗某某、李某38次收受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茹高某、茹新某、茹辉某、茹超某给予的人民币143万元、91万港元、价值人民币0.3894万元的砂金1块。

根据起诉书指控,陈安众收受了萍乡市委原秘书长晏某某、萍乡市安源区委原书记黄某某等多名当地官场人士的财物。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来自于莲花县委原书记孙某某的人民币30万元。

这多起受贿事实如下:4次收受中共萍乡市委原秘书长晏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2万元。

9次收受中共萍乡市安源区委原书记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4万元、0.4万美元。

6次收受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原区长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8.2万元。

7次收受萍乡市林业局原局长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6万元。

直接或者通过刘某某14次收受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肖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3万元、0.05万美元。

10次收受中共莲花县委原书记孙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9次收受江西省瑞昌县公安局原局长易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3万元、0.2万美元、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劳力士”手表1块。

3次收受九江市柘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周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嘉莱特和平国际酒店”消费卡1张。

背景资料:

被告人陈安众,1954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原主席。曾任中共衡阳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中共景德镇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萍乡市委书记、九江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

2013年12月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陈安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此前,中央第八巡视组于2013年5月27日至8月20日对江西省进行了巡视。9月18日,中央第八巡视组向江西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江西有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存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谋取私利、节假日收送红包礼金等问题。同时,巡视组将收到的反映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处理。

有媒体统计称,陈安众系十八大后第13位被调查的省部级官员。随后,陈安众被免职并被罢免江西省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2014年5月2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再次发布消息,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省总工会原主席陈安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消息称,经查,陈安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道德败坏,腐化堕落。

陈安众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2015年2月16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陈安众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安众利用其担任中共衡阳市委副书记、衡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景德镇市委副书记、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萍乡市委书记,中共九江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