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记者获悉,内蒙古兴安盟检察分院原检察长王秀春因受贿、贪污、利用影响力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被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王秀春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
据了解,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依法指定管辖,交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秀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33.9万元,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7万元,构成贪污罪;王秀春退休后,利用其曾担任检察长的职位及职权便利条件,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2万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不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而指令下级检察院予以批准逮捕,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
经审判,被告人王秀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并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