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铜陵政协原副主席吕爱民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对其退赔的赃款30.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吕爱民于2003年3月至2008年6月担任铜陵市郊区区委书记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在此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叶某某、吴某某、夏某某、任某现金人民币共计21.3万元、购物卡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09年,被告人吕爱民从铜陵市政协副主席任上提前退休后,担任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大市场规划设计项目招标等大市场全面管理工作。广东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招投标。在被告人吕爱民的考察、推荐下,该公司安徽分公司顺利承接到该规划设计项目。为感谢吕爱民在项目承接及在项目设计款支付上提供的关照和帮助,2010年春节前、2010年中期、2012年春节前,该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到吕爱民办公室分别送其现金人民币4万元、2万元、1万元,被告人吕爱民均予以收受。
2013年12月,省纪委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通知吕爱民到省纪委办案点配合调查,吕爱民主动交代了组织上尚未掌握的上述收受他人贿赂的问题。案发后,被告人吕爱民亲属将收受叶某某、吴某某二人的共计20万元退还,并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10.1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吕爱民的近亲属主动代为交纳没收财产款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爱民在担任铜陵市郊区区委书记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计人民币23.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在担任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其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吕爱民在配合调查其他案件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爱民退缴了全部赃款,其近亲属主动代为交纳没收财产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