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原某垦殖场党委副书记、场长付春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人民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人民币。
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春明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其任某工业园党委副书记,负责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在征地过程中,通过虚增征地面积及改变土地类别属性等手段套取公款,个人从中分得46万元;同时,被告人在此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他人钱款2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付春明交代了组织上掌握的贪污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春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取公款共计158万余元,其中个人分的46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另外,被告人付春明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取他人钱款25000元的权钱交易行为构成受贿罪。由于被告人是在纪检部门立案调查后交代了已经被掌握的贪污事实,其行为系坦白,不构成自首。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