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永川区原副区长董乃军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获得工程款、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312万余元,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据审查查明,2005年至2013年,董乃军在担任重庆市蔡家组团管理委员会主任、重庆市北碚区建设委员会主任、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重庆嘉皇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印其等20人的请托,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获得工程款、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58次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2.652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乃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受贿罪成立。董乃军归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董乃军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并对其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226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