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物资公司两总经理有权任性贪污受贿获刑

2015-04-09 来源:正义网 热度:1581℃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无视国法,相互勾结,利用手中审批权虚开小工费发票、办公用品发票等手段大肆侵吞公款,利用公司库房建设收受他人巨额贿赂,近日,贵州省安龙县检察院对安龙县物资总公司原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兼任出纳罗某涉嫌共同贪污、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嫌疑人王某,原系安龙县物资总公司总经理;罗某,原系安龙县物资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出纳。该公司专营民爆物品,因公司仓库货物进出需要雇佣人数较多小工搬运,每月需支出较高小工搬运费;2006年至2010年间,王某、罗某合谋,由罗某虚开小工费发票以及办公用品费用发票,由王某签批,套取单位资金用作二人上会(私人集资的一种方式)费用。

数年间,罗某采取虚开搬运、商业以及其他服务发票、办公用品发票等报出单位资金146万余元,扣除以单位名义支出的应酬费用、单位职工外出旅游费用、单位租房费用等实际支出94.3万元,王某、罗某将其中51.7万元据为己有。

此外,侦查机关同时查明,在王某、罗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决定新修建一炸药库并对外进行招投标,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何某以79万元中标并承建炸药库建设工程,该工程结算款为380万元。期间,何某为顺利得到工程拨付款且因结算款额与中标价相差300万元未经过任何招投标程序,为感谢王某、罗某帮助,分四次共计送予二人33万元,其中王某18万元,罗某获得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两人相互勾结,利用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并在其所在公司修建炸药库工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且收受他人所送钱财,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总和刑期二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追缴犯罪所得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判决罗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