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公司董事长犯受贿、贪污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9年

2015-04-09 来源:正义网 热度:1696℃

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费,并为其谋取利益,还通过虚开送货单等方法,套取单位款项。近日,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郭某原任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贵港市港南区水利局局长。2007年至2013年间,郭某利用其先后担任局长以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工程的安排、施工、监管、工程款拨付、验收等工作中给予邓某(另案处理)关照,邓某为感谢郭某,送给其好处费68万元。2012年到2013年间,郭某还通过索要等手段,非法收受温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25万元。

2011年6月,郭某和徐某签订合作协资,各出资40万元合作经营“南宁市大逸清华烟酒茶行”,徐某负责管理经营。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郭某在海河公司向“南宁市大逸清华烟酒茶行”购买烟、酒、茶、土特产等物品过程中,通过让徐某及其茶行店员加大、虚列送货单、发票金额的方法,套取海河公司款项共计89.1余万元,私自侵吞。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入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加大、虚列开支的手段套取并侵吞公款89.1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郭某犯受贿罪、贪污罪罪名成立。郭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郭某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便依照《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款第1项、第二款等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