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莹
本报通讯员 袁文伟
最近,“刘畊宏女孩”成了大家热议的话题。疫情期间,在上海居家隔离的刘畊宏在网络上直播燃脂健身操课程,带动居家运动,仅7天就涨粉1000万,成为直播界“现象级”博主。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的追求日益强烈,还有一些没有健身基础的运动爱好者更倾向于去健身房锻炼,接受更专业的健身指导,有计划地燃烧卡路里。但消费者在进入健身房挥洒汗水的同时,也不要忽略了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由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预付款消费、关门停业退卡难、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引发的健身服务消费纠纷不断,案件同比增长较大,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鼓楼法院归纳列举了常见的健身消费纠纷类型,教大家如何破解消费陷阱,合理运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频繁更换私人教练
分歧严重解约退费
2018年8月至9月间,杨某与某健身机构签订《健身教练培训协议》,购买常规课程、拉伸课程、拳击课程等多个健身培训课程,课程数量共150余节,总价9.8万余元。协议约定,会员一旦签署协议选择了服务课程,不得取消。如取消课程的,服务费不能退还;如遇教练请假、离职、岗位变动等,健身机构有权直接为其更换教练;会员如对教练不满意也可申请更换。
其后,因不满健身机构多次更换私人健身教练,杨某在上了70余节课程后,表示不愿再接受健身培训服务,并与健身机构协商退还剩余的课费5.4万元,遭到健身机构拒绝。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健身机构的合同,并判令健身机构退还剩余课费及支付违约金。
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因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其履行建立在一定的信任基础之上,消费者的个人体验十分重要。杨某与某健身机构签订的《健身教练培训协议》采用了预付款消费模式。培训期间,某健身机构在消费者已经预付了健身服务费用的情况下,多次更换私人教练,消费者不愿继续接受服务,双方之间已产生严重分歧。
法院认为,因合同不宜强制履行,合同又采取预付消费形式,应当允许杨某对是否继续接受后续未消费部分的服务进行选择。因此,对杨某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同时,由于无相关证据证明某健身机构存在违约行为,对于杨某关于违约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杨某与健身机构的合同关系解除,健身机构退还杨某剩余课费5.4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消费者通常是基于对私人健身教练的选择而购买培训服务,教练更换及适配度直接影响其合同目的的实现。健身机构负有保证其所提供服务稳定持续的义务,如需更换教练或服务,应及时与消费者做好沟通协商,避免产生纠纷。
同时,法官提醒消费者应理性消费,在购买健身课程时,多作比较、谨慎选择,预付金额亦不宜过大。在签订协议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健身机构所配备的教练资质进行充分了解。若对私人教练有特定要求,且不接受更换的,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否则可能承担交易风险。
指导不善学员受伤
解除合同退费赔偿
自2020年7月20日起,庄某陆续与某健身服务公司签订数份《私教训练合同》,支付共计30660元的课程费。同年10月16日,庄某在参加一节私教训练课时,根据教练的指导做相关动作,不慎受伤,随即被教练送往当地医院就诊。此后一段时间,庄某先后前往多家医院诊疗,共计花费医疗费3468.4元。而受伤期间,庄某因行动不便,其工作和生活均受到了较大的影响。
事故发生后,庄某就医疗费等赔偿事宜多次找该健身服务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某健身服务公司签订的《私教训练合同》,退还剩余课程费,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庄某与某健身服务公司签订案涉私教合同,其目的在于通过健身服务公司提供的在健身方面的专业指导,使庄某获得强身健体的效果。而此类私教合同的履行,亦建立在消费者对健身服务提供者专业度的信任基础上。但由于某健身服务公司安排的私教未能给予科学合理的健身指导,致使庄某受伤,同时也破坏了合同履行的信赖基础,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庄某诉请解除案涉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因庄某仅消费部分课程,某健身服务公司应退还庄某剩余课程费。同时,庄某的损失是由健身服务公司提供健身服务不当所致,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庄某提交的损失证据,严格认定损失金额,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庄某与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关系;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应向庄某退还服务费303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应向庄某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损失25659.9元。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私教课程在健身行业中盛行,并受到健身消费者的青睐。健身消费者在选择健身房及私教时,应当注意审核对方的资质。同时,在参加私教课程中,一旦发现不适或觉得相关项目超出自身可承受范围时,应当立即提出,以避免受伤。而对于健身服务提供者而言,应加强对自身机构人员的培训及管理,同时也要评估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加强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障。
擅自关停游泳场馆
违反协议退还会费
2018年9月14日,福州某健身会所开业,宣传提供四季恒温泳池服务。张某为了让孩子游泳锻炼,打算办一张游泳健身卡。办卡时,张某得知,某健身会所不单独提供游泳卡,但会员可以同时享受游泳馆服务及其他健身项目。张某遂成为该健身会所十年期会员,缴纳会员费14780元。
张某在某健身会所消费一段时间后,游泳馆突然关停。在此后的协商中,某健身会所告知张某游泳馆因经营不善关停,会员可以继续参加其他健身项目,或者前往该会所其他分店游泳。张某认为,其起初办理会员的目的就在于该会所提供游泳馆服务,其也从未接受过其他健身项目服务,健身会所擅自关停游泳馆,损害了张某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会员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某健身会所预收张某会员费,承诺提供包括游泳馆在内的健身服务。现因该健身会所自身原因关停游泳馆,未按约提供服务,致使张某接受游泳馆服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张某有权要求某健身会所退还预付款中未消费部分,双方合同关系解除。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与某健身会所合同关系解除;扣除张某已消费部分的会员费,健身会所应退还张某剩余会员费12563元。
法官庭后表示,消费者成为健身会所的会员,有权行使会员权利,享有健身会所的所有服务内容。健身房作为健身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按照其向消费者宣传承诺的内容提供服务。同时提供多项服务内容的,应确保服务的完整性。
游泳馆是某健身会所提供服务的重要部分,某健身会所擅自关停游泳馆,违反与会员签订的会员协议,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会员费。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健身会所消费时应当理性消费,谨慎签订会员协议,尽量避免大额资金一次性充值,同时要保留好充值凭证,做好消费记录,防止后续产生的风险。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第三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老胡点评
随着人们对身体健康和身材健美的追求不断提高,我国健身服务业也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然而,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矛盾也是时有发生。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健身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未能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违背消费者意愿、频繁更换教练,或相关的教练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造成消费者身体损伤,或擅自关停约定的服务项目、造成消费者损失。
健身服务业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行稳致远、蓬勃发展,健身服务经营者应当树立诚实信用、信守合同的精神,在签订、履行健身合同时,坚持依法全面、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决不能凭借隐瞒真相、欺诈消费者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消费者在选择健身服务经营者时,也应当保持理性冷静的心态,认真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相关权利义务了然于胸,警惕格式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及时发现问题,消除矛盾纠纷隐患。(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