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8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泾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茆卫喜受贿案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违法所得37.0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茆卫喜先后利用其担任安徽省泾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结算、企业入园落户、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接受请托、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周某某、晏某某、吴某某等相关人员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7.08万元。
2014 年5月,安徽省委巡视组向宣城市纪委交办了茆卫喜有关违纪问题线索。7月初,宣城市纪委进行了初核,掌握了茆卫喜收受泾县某铸造公司副总经理吴某某7万元贿赂事实,将茆卫喜从泾县纪委带至宣城谈话调查。之后,茆卫喜交代了其收受吴某某及其他人员贿赂的违纪问题,并及时退缴违法违纪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而被告人茆卫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结算、企业入园落户等事项上接受请托、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37.0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茆卫喜非法收受吕某某家具款8万元的贿赂事实,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茆卫喜具有坦白、退出全部赃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故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