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村里义务捐款修路,“糊涂”校长竟然受贿。近日,被告人胡大军因受贿罪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胡大军原系高安市某初级中学校长。该校所在地的某行政村需修水泥路,胡大军为了搞好当地关系,打算捐款修路,但财政上没有该笔支出。某蔬菜批发商王某得知此事,遂找到被告人胡大军,愿意捐助该笔款项,条件就是让其作为唯一蔬菜供应商为该学校供应蔬菜。被告人胡大军答应了,王某为表示感谢,先后三次送给被告人胡大军六万元,胡大军将其中的三万元捐给了行政村修路。捐款时,被告人胡大军告诉了其它副校长。后来被告人胡大军主动到纪委承认错误,并将六万元人民币上缴了纪委。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大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他人钱物,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鉴于在组织对其调查期间主动交待问题,上缴全部赃款,属自首,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