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中卫支行原行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客户二处原副处长李益民,在担任农发行宁夏分行中卫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中卫市农牧局、中卫市种子公司有关人员给予的4万元现金,构成受贿罪。今天,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李益民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涉案赃款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7年元旦至五一期间,李益民利用担任农发行宁夏分行中卫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在接洽、审查、上报、发放由中卫市种子公司申请的现代化种苗繁育中心建设和经营粮油种子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过程中,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各收受中卫市农牧局计划财务项目科科长汪某某、中卫市种子公司经理杨某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
据了解,2006年7月至2008年1月,李益民担任农发行中卫支行行长,属于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卫市种子公司是中卫市农牧局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在李益民担任农发行中卫支行行长期间,中卫市农牧局下属的种子公司向农发行中卫支行申请两笔涉农贷款,涉贷资金共计2300万元。贷款申请上报到农发行中卫支行后,杨某某为达到尽快发放剩余贷款的目的,伙同中卫市农牧局汪某某一起到李益民办公室行贿。而杨某某和汪某某用于行贿的现金,2万元来源于中卫市农牧局私设的小金库,另外2万元来源于向一个体老板的借款。
2007年4月和8月,农发行宁夏分行审批同意,由农发行中卫支行发放该两笔财政垫付性农业贷款。案发后,李益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受贿罪行,其亲属主动退还赃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