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其在工程验收、质量监管等方面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36.4545万元。今天上午,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湘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总工程师郭赞受贿案,案件未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2月至2012年4月,郭赞在担任湘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安站站长、湘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期间,利用其在工程验收、质量监管等方面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为136.4545万元,其中现金人民币136.2545万元,购物卡2000元。
起诉书称,郭赞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6次非法收受湘潭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40.8645万元,并为彭某在湘潭县污水处理厂等建筑工程中谋取利益,如在县污水处理厂的土方平整,补办县污水处理厂的工程签证等。同时,郭赞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6次非法收受上述公司的项目经理彭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47万元,并为彭某在湘潭县开发的工程项目中谋取利益,如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给予关照。
在任县质安站站长期间,郭赞利用监督和验收其管辖范围内建筑工程的职务便利,介绍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谭某在湘潭县承接桩基检测等建筑工程检测业务,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谭某所送的“介绍费”共计人民币现金24.45万元。郭赞还介绍刘某在湘潭县承接了一些工程的外墙节能业务,为表示感谢,刘某分7次送给郭赞现金人民币4万元。此外,工程老板汪某为请郭赞对其承包的金霞山一号房地产项目在工程验收等方面进行关照,分别于2011年春节前和2012年春节前送给郭赞一张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和3000元现金。
郭赞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共非法收受22人的贿赂,共计价值136.4545万元。
在庭审上,郭赞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对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起诉的几笔较少的金钱交往不是受贿,只是正常人情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