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公安局原副局长贪污案昨二审
挪用公款100万、贪污35.6万被一审法院判刑13年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赵野)陇南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强一审因贪污、挪用公款罪获刑13年后,以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9月10日,省高院二审审理了该案。该案庭审持续6个小时,未当庭宣判。
经查,2007年12月6日,王志强利用分管陇南市治安支队的职务之便,安排手下民警将收取的100万元保证金借给陇南市第三建筑公司,用于归还到期的银行欠款。直至2008年4月归还。2007年,王志强带队前往成县白银公司厂坝铅锌矿整顿矿区秩序。在整顿期间,王志强以汽车修理费、招待费等名义,先后5次找矿区报销共48万余元,其中35.6万元被王据为己有。2008年,王将其中34万元投入股市炒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志强将100万元外借第三建筑公司,超过3个月未归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整顿矿区期间,虚报各项开支35.6万元构成贪污罪。据此,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志强有期徒刑10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二审庭审时,王志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他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进行自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