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八公山区环保局原局长叶东勋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85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7.5万元。4月17日,被告人叶东勋因犯滥用职权、受贿罪被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1年5月16日,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申报2011年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要求各地组织申报环保项目。叶东勋对鑫农公司的申报资料未认真审查,将鑫农公司的污染治理项目连同其他两个项目以淮八环[2011]03号《关于申报2011年度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报告》报送到市环保局。2011年7月20日,安徽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下达了第一批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其中鑫农公司污染治理项目获批专项资金205万元。叶东勋明知其行文申报的项目与下拨的资金不是同一项目,未提出意见并同意实施该方案。该污染治理项目资金,市环保局分三次拨付给鑫农公司185万元。此外2009年至2014年,叶东勋在担任区环保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非法收受刘某某、江某、蔡某三人钱款共计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叶东勋作为八公山区环境保护局局长,明知八公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文申报的是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而非2011年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仍同意鑫农公司实施该项目,致使国家利益损失达18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叶东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5万元,其行为也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叶东勋的亲属已代其全部退赃,公诉人当庭予以认可,鉴于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