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12次共收受他人贿赂93.7万元。4月14日,经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对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养殖处原处长黄文辉涉嫌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文辉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并向行贿人孙某等11人追缴黄文辉退还的贿赂款,上缴国库。
2012年,国家农业部下达海南省200艘渔船更新改造指标,由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负责。海南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得知此消息后,向时任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处长的黄文辉提出帮其公司拿到这200艘渔船更新改造指标,并表示黄文辉有困难他会支持。黄文辉答应尽量帮忙。此后,在制定方案时,黄文辉尽量为该公司的利益考虑。
后因方案变化,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将渔船更新改造指标分配到各市县海洋局,由各市县海洋局自行制定方案建造渔船。郑某再次向黄文辉提出帮忙向相关市县海洋局领导打招呼,让其承揽造船业务,黄文辉答应帮忙。2013年春节期间,郑某将一辆轿车借给黄文辉使用,并告知黄文辉要将放在车后备厢的东西收好。后黄文辉发现后备厢里有30万元现金,便拿回家。
2013年中旬至2014年初,黄文辉发现海洋渔业系统相继有人因腐败问题被查,因害怕自己受贿事情败露,黄文辉陆续将收受的海南某乐园公司孙某、广西桂林某船舶修造厂黄某及郑某等11人所送的贿赂款予以退还。
法院认为,黄文辉在担任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处长、养殖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2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93.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在立案前又退还大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