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镇原县太平镇行政村党支部书记、计生主任兰某、任某分别在任职期间,利用协助太平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便利,采取截留隐瞒收入、虚列支出、重复报账等手段侵吞公款。10月18日,庆阳市镇原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兰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任某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镇原县发改委给太平镇丁岘行政村拨付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款60万余元,兰某在负责该项工程的具体实施中,隐瞒收入4880元予以侵吞;2009年,兰某在负责该行政村体育广场修建时,将体育广场修建费在行政村易地扶贫搬迁专账中报销核支,后其又自制结算单将该笔修建费在太平镇政府农财中心重复报账,将重复报账所得1.4万余元予以侵吞;2009年兰某在负责实施丁岘行政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道路整修铺沙工程时,采用虚列支出、虚假报账等手段侵吞工程款3.1万余元。
任某在负责管理行政村经费账务时,将行政村13.5亩集体退耕还林补助款中2006年和2007年两年的补助款4320元未作收入记账,隐瞒后予以侵吞。2008年至2010年期间,任某两次从镇政府领回行政村负责发放的库区移民搬迁补偿款21859元,其将补偿款中的4459元截留后予以侵吞;2011年丁岘行政村调整低保时,支书兰某等人同商议,在任某名下造些低保用于行政村日常开支,从2011年下半年,任某以其妻的名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4008元。
破案后,兰某主动退赔赃款5万余元,任某主动退赔赃款1.2万余元。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能归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兰某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处兰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任某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