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美元的好处费,让担任项目经理的高级工程师赵某对送礼单位的化工项目工艺包讲了不少好话,但这些好处费,最终又把赵某送上了被告人的位置。
美国公司给了1万元好处费
49岁的赵某是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陆公司)高级工程师,有过多项发明专利。
2006年7月,美国FronTech公司(简称FT公司)总经理万某为向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云维公司)提供“1,4-丁二醇技术”,即找华陆公司商议合作编制此项目的工艺包。华陆公司任命赵某为该工艺包编制项目经理。同年8月,华陆公司与云维公司签订《3万吨/年1,4-丁二醇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又任命赵某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
据西安市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赵某和万某参加云维公司在昆明召开的工艺包交付仪式。这期间,万某为感谢赵某在编制工艺包及推荐使用工艺包过程中的支持和帮助,送给赵某1万美元好处费。赵某接受,并用这笔钱在高新区购买商铺。去年9月,赵某被人举报,今年1月因涉嫌受贿被逮捕。
当事人不认可受贿罪的定性
昨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西安供电局、华夏银行200多名中层以上干部受邀旁听。
据赵某讲,他负责的“1,4-丁二醇技术”是生产饮料瓶其中一个原料的化工项目,由美国FT公司提供技术,华陆公司重新整理编排,以符合中国技术要求,再提供给云维公司。赵某说,万某给他1万美元,是编制过程中加班的辛苦费,以及希望能按时完成工艺包的编制。另有证言证明,万某给这笔钱,是希望赵某在交付仪式上多讲工艺包的好处,少挑毛病,以便让使用方云维公司顺利接收。在合作中,万某挣了400万美元,华陆公司挣了20万美元。
检察机关认为,赵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指控的事实,赵某并无异议,但并不认可受贿罪的定性。
他和辩护人均认为,华陆公司成立以来的性质多次改变,2003年由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包含职工持股,他本人也持有两三万股。2008年再次变为国有企业。因收受贿赂是在2007年,当时并非国企,因此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