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担任盛泰粮油贸易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其在受委托从事国家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收购挂钩工作中,伙同他人通过从外地购买粮食充当本地农户当年生产的粮食,并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伪造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套取国家粮食直接补贴共计1004808.44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桂林市临桂盛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主要业务是承接临桂县一国有粮食企业委托的订单粮食收购以及县级储备粮的存储保管业务,杨某为盛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至2012年期间,国有粮食企业委托盛泰公司从事收购2010、2011年度国家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收购挂钩工作。
杨某等人在从事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收购过程中,在难以完成收购任务的情况下,杨某等人通过外地调粮的方式弄虚作假完成了储备粮订单的收购任务后,明知国家粮食直接补贴资金只能补给当地售粮的农户,外地调粮不能获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的认知下,仍虚构本地农户售粮及伪造虚假的粮食补贴凭证向财政部门申报粮食直接补贴资金,在财政部门将粮食直接补贴资金存入事先收集的56位本地农户的农补网一折通存折后,杨某伙同他人共同持事先收集的本地虚假获得补贴的农户的农补网一折通存折将粮食直接补贴资金共计1004808.44元取出,除支付给他人部分劳务费,其余的款项全部存入盛泰公司的股东账户,由杨某等人对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进行非法占有和处分。
临桂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盛泰公司接受国家粮食企业的委托,在从事国家直接补贴与储存粮订单粮收购挂钩工作中,杨某伙同他人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伪造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进行申报,套取国家粮食直接补贴供自己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