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海盐县法院获悉,法院4月30日对海盐县环保局原正副局长朱晓芳和殳乃峰受贿案件宣判,朱晓芳被判刑11年,殳乃峰被判刑10年6个月。此前,该环保局还有多名工作人员因受贿被法院判刑。
据了解,海盐县环保局承担着县级权限范围内的环保建设项目审批及上级审批项目的初审工作,有些企业为求审批“进度快点”和“尺度宽点”,想方设法疏通关系。作为环保局正副局长的朱晓芳和殳乃峰因为没能抵挡住“糖衣炮弹”的进攻,双双落马。
法院审理查明,朱晓芳受贿的最早一笔发生在2006年,朱晓芳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了浙江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所送的商场购物卡折合人民币5000元。在开了这个口子以后,在2007年春节和2014年春节朱晓芳又相继收受了王某所送的现金2万元和折合人民币6000元的超市卡。朱晓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在用地调整、土地置换、环保执法检查等过程中为王某公司谋取利益。此外,在他担任澉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期间,先后3次收受浙江某港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和副总经理姜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7万元,并在建设用地整体验收、土地证延期等过程中为对方谋利。2014年1月,在担任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朱晓芳收受浙江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所送飞利浦空气净化器1台,价值人民币2898元,并在固体废物填埋场建设、环保执法检查过程中为对方谋利。
在殳乃峰受贿案中,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间,时任海盐县环保局副局长的殳乃峰,先后4次收受浙江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先后2次收受海盐县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收受海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朱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在环境管理、环保建设项目管理和审批、排污权交易管理等过程中为对方谋利。
法院审理认为,朱晓芳、殳乃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已构成受贿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6个月,并对所涉贿赂款进行追缴。
此前,海盐县环保局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原主任张海明、生态科原科员张健、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陈亚伟、环境监察大队原工作人员平昊飞等4人,分别被海盐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11年3个月不等,嘉兴中院二审均维持原判,并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