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老总儿子婚礼收受"礼金"20万获刑5年

2015-05-08 来源:正义网 热度:1828℃

我国自古崇尚礼节,人人讲究礼尚往来,亲朋好友结婚生子要随礼也是人之常情,但对一些身处官位的人来说,在收受礼金的掩盖下,收受重金就有些不同寻常了。

某国企老总王某的儿子结婚,亲朋好友纷纷上门祝贺,相识多年老友范某自然要来道贺,不过与一般宾客不同的是,他竟然悄悄随重礼20万元,在不知情的人看来,范某真是重情重义的“真朋友”,殊不知正是他这种“反常”的随礼行为将王某推向了犯罪的深渊。王某被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经该院公诉科审查,认为王某的这一行为构成犯罪。这20万元到底藏着什么鲜为人知的秘密呢?为什么收个礼金就构成犯罪呢?

王某和范某是同学、发小,从各自的学校毕业后走向不同的工作岗位,王某成为某国企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的重要事宜都得最终经过他“拍板”,范某自己承包一些工程,干起了个体老板。

不同的职业不同的身份,并没有拉远二人的距离。相反,因为范某承包的工程与王某所在的公司常有业务上的联系,范某的工程在招投标能否顺利中标,王某的意见起到决定性的作用。2012年9月,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范某成功获得两项业务,范某从中获利不少。

2014年9月的一天,距离王某的儿子结婚还有两天,王某家的客人络绎不绝,送的礼金因关系远近各有不同,朋友普遍在200、500、1000、2000元范围内,亲戚中最多的是给了10万元,但是跟王某一直有工作上的往来的好友范某却提着20万元现金,乘王某家中无外人的时候,悄悄来到王某家中。

当天王某并不在家,开门的是王某的妻子小梅(化名),寒暄了几句后,范某将装有20万元的袋子递给小梅,说:“孩子要结婚了,这是我的一点心意,感谢这么多年你和王哥对我的照顾。”小梅扫了一眼装得满满当当的袋子,估计礼金不轻,赶紧推脱说太多了,不能要。但范某坚持说是因为从小与王某关系好,多随点礼是应该的。两人推推搡搡之下,小梅就收下了这笔钱。

不久王某下班回到家中,得知小梅收了范某的20万元,起先也很吃惊:自己虽然在工作上给范某帮过不少忙,两人私下关系也很好,但这“礼金”也太“大手笔”了吧。王某面对这么多“礼金”,收还是不收,犹豫不决。直到妻子在一旁劝说:“范某的儿子今年也20岁了,过几年也要结婚的,到时候再给他还回去不就行了。”如“醍醐灌顶”的王某顿时“想通”了,同时想到之前好几次在工作上给范某“行方便”,给范某带来的利益比这“礼金”多不知多少倍,20万“礼金”收下其实也“合理”。王某终于没禁住诱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瞬间崩塌,默许了这笔不同寻常的巨额“礼金”。

庭审过程中,王某试图逃脱受贿嫌疑。强烈辩解这20万元就只是“礼金”,因为和范某两人关系特别好。

公诉席上,检察官依法依理举证质证,一一辩驳了王某不合理的辩解。检察官认为:王某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其意义已非我们通常理解的“礼金”,而是“礼金”掩饰下的行贿款。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王某虽然事先没有与其妻子共谋,也未与范某达成受贿约定,但王某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范某谋取利益,在妻子接受20万元并告知了王某后,王某默许收下该款,后未退还。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合议庭最终采纳了检方的意见,王某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对于王某受贿这一事实,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