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原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甘嘉秋为满足私欲,滥用手中的权力,收受用水单位钱财,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甘嘉秋于2009年至2011年担任桂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主持节水办全面工作。节水办负责在桂林市辖区征收水资源使用管理费。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应该缴纳水资源使用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设施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的取水量和水资源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然而,甘嘉秋在征收相关单位水资源费时,未按照规定征收,而是超越职权、违反决定,处理无权决定的公务,擅自采用协商的方式征收,造成国家238万余元的财产损失。在检察机关调查被告人甘嘉秋滥用职权的案件时,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收受征收单位给予的钱款共计38615元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嘉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无权处理的公务,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甘嘉秋在检察机关对其涉嫌渎职犯罪接受谈话时,主动、如实地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自首。被告人甘嘉秋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甘嘉秋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