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监管方面对企业予以关照,在环评验收时为企业打通关节,自己则从中收受“好处”,日前,安徽省宣城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原支队长汪潮因犯受贿罪,被该省郎溪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今年59岁的汪潮原系安徽省宣城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工会副主席,其涉嫌受贿一案,由宣城市郎溪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称,2006年至2008年,汪潮在担任宣城市环保局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泾县榕航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池某所送现金4.5万元,为该企业环境监管方面予以照顾。此后,虽然汪潮不再担任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一职,但为了感谢其在任期间的关照,该公司副总经理吴某继续送其现金2万元。
汪潮不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还利用自己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从事“斡旋受贿”。据指控,2012年,汪潮在任宣城市环保局工会副主席期间,为使宣城市三友材料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环评能通过市环保局验收,通过与该市环保局的相关领导来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当然这样的斡旋好处自然是少不了。一方面,汪潮以其女儿薪酬的名义收受该公司股东所送现金10万元,另一方面又以其妻子的名义,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收受该公司10%的干股,价值18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汪潮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对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全部予以确认后作出了判决。办理此案的公诉人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对此种行为,司法理论上一般称之为斡旋受贿,有的也称之为间接受贿。斡旋受贿是受贿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只不过因其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欺骗性,而让行受贿双方更加“心安理得”,也让普通公众往往“不以为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