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谢某受贿一案,经涟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谢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时追缴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2万余元,谢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余元。
张某,1957年生,原娄底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主任。谢某,1974年生,原娄底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矿产储备科科长。该储备中心是隶属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的副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受该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实施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娄底市行政区域内矿产的收购、收回、储备及供应的前期贮备工作。
经查明,张某和谢某不仅有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受贿的事实,还有单独受贿的事实。
2011年,柳某某和邬某某承包到娄底市甘桂路东侧一储备地工程,为了求得张某和谢某在该项目以及另一土石方工程等项目中的关照,二人找到张某,了解到他们正在为新房购买家具后,柳某某和邬某某共同为二人支付了家具款共计37万余元,其中替张某支付家具款17万余元,为谢某支付家具款19万余元。
2010年,该中心准备将娄底市二大桥南端的一块地出让,娄底市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找到张某,希望在该块地出让时帮其解决道路出入以及被出让地上临时建筑物的补偿问题,并许诺事后不会亏待张某。张某答应并事后按照其要求提供了帮助。2012年初,王某某送了15万元给张某作为感谢费。
2012年9月,柳某某为了承揽到娄底市甘桂路东侧某储备地工程,送了5万元现金给谢某,谢某收入囊中,并对柳某某予以关照。
2012年下半年,娄星区大科办事处某社区周某某为感谢谢某在代表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处理“东方豪苑”小区市政盖板涵塌陷的修复和受灾救灾款支付中给予的帮助,以感谢费名义送给谢某8000元,谢某予以笑纳。
2012年,周某某从该中心如愿承揽了某移民安置基地的部分桩基础工程,为了感谢谢某在承包工程项目上的关照,以感谢费的名义送给谢某4000元。
后经群众举报,2013年5月份的一天,谢某被娄底市纪委立案调查。同年6月份的一天,张某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纪检主动反映了收受柳某某、邬某某家具款的事实,并在娄底市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供述了收受王某某贿赂的事实。2013年9月,二人均被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2014年5月份的一天,张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起贩毒案件的线索,公安机关根据其线索抓获了一名贩毒犯罪嫌疑人。法院判决认为,张某和谢某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张某和谢某均主动退赃,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