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贺从俭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于日前作出判决。赣榆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贺从俭有期徒刑九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55万元。
被告人贺从俭从县属国有企业的一般办事人员一步步成长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但平时自我约束不强。2005年至2014年,贺从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多名建筑商贿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35.55万元,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协调工程纠纷等方面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2009年,贺从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江苏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款5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企业增资,涉嫌挪用公款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从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及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贺从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贺从俭退缴了全部公款,且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贺从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