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地方计生办主任贪污挪用社会抚养费的案件。
原平阳县南麂镇计生办主任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方式,侵吞、挪用社会抚养费,被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2个月。
现年40岁的杨某,于2001年2月至2011年10月任平阳县南麂镇计生办主任。在2004年至2011年期间,他征收了南麂镇社会抚养费共计8.1万元后,除给该镇独女户家庭发放独女户养老保险及慰问金等共7000元之外,将剩余的7.4万元通过收款不开发票或开已作废发票的方式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花销。
2011年5月,在收取该镇村民温某社会抚养费25020元后,杨某未及时上缴入账,挪用于个人花销,至2012年1月才上缴至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占有公共财物7.4万元;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鉴于杨某能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纪检机关未掌握的挪用公款事实,且其亲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