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颍上县交通局原局长受贿200余万元获刑11年

2015-05-21 来源:正义网 热度:2571℃

1957年出生的王玉坤案发前曾担任安徽省颍上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其涉嫌受贿一案由阜阳市检察院指定阜南县检察院管辖。经阜南县检察院查明王玉坤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在工程承包、工程款拨付、工程外部关系协调、客运经营及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收受张某等26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665000元、购物卡91000元,折合现金1756000元;伙同其驾驶员孙刚共同收受张某给予的钱款800000元。

王玉坤大部分的受贿所得来源于交通局下属公司负责人承揽工程的行贿。2009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王玉坤接受颍上县交通局下属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吴某的请托,先后为该公司承建的颍上县刘庄煤矿地销煤路工程、颍上县刘庄塌陷区至安置区道路工程、颍上县颍河大桥及连接线工程、颍上县五邹路工程的外部关系协调、拨付工程款、指定项目负责人等方面给予帮助。为此,先后十九次收受吴某以“过节拜访、“生病探望”等名义给予的现金440000元;同期还接受了该公司经理王某的请托,为其先后承建的颍上县江杨路工程、新余路工程、十润路工程、谢二路工程、颍上县四桥及连接线工程、五邹路工程指定项目负责人、协调工程外部关系、拨放工程款等方面给予帮助,先后九次收受王某给予的现金440000元及价值30000元的购物卡;王玉坤还接受交通局下属养护公司经理范某关于职务晋升的请托,并为该公司承揽养护工程提供帮助,为此,先后十一次收受范某给予的现金146000元。

除此之外,王玉坤还在其他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2010年至2013年节期间,王玉坤接受阜阳某汽车运输集团董事长唐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提升运输资质、增加运输线路、新建车站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九次收受唐某给予的现金90000元; 2010年初,阜阳市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颍上县新东方大道施工工程。王玉坤接受该工程项目经理褚某等人的请托,为该公司取得工程款、协调施工环境等给予帮助,先后八次收受现金66000元及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2009年夏,颍上县一驾校因从事非法培训业务受到颍上县交通运输局的查处。王玉坤接受该驾校校长郭某的请托,为驾校少缴罚款提供帮助,并收受现金20000元;2009年至2011年期间,王玉坤接受交通局下属一交管站站长黄某请托,允诺为其职务晋升给予关照,先后在节日期间,分七次共收受黄某给予的现金7000元。2010年王玉坤生病期间,黄某又以“生病探望”名义送给王玉坤10000元现金。

王玉坤还通过其驾驶员孙刚的撮合进行共同受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011年10月,安徽一公司项目经理张某通过交通局的聘用驾驶员孙刚向王玉坤转达其想承建颍上县夏谢路改建工程的想法,并提出将该工程的招标代理人确定为与其有一定关系的安徽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张某并向孙刚许诺事成之后给予一定好处。王玉坤按照张某的请求,委托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为颍上县夏谢路改建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后张某借用新疆兴达公路工程部顺利中标夏谢路改建工程。2011年1月29日,张某按照事前约定向孙刚工商银行的信用卡汇款80万元,并明确告知孙刚给予王玉坤60万元、孙刚20万元,以感谢二人帮助其中标夏谢路改建工程。2011年11月,王玉坤安排孙刚用这笔钱款为其女儿购买一辆大众(尚酷)牌小型汽车,并为该车缴纳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牌竞拍等款项,合计用款约40万元。

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玉坤单独及伙同被告人孙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556000元,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玉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0万元;孙刚与王玉坤通谋,由王玉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财物80万元,判处被告人孙刚有期徒刑八年;对二被告人受贿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作出后,二人均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玉坤上诉提出,其有自首情节,原判未予认定;原判认定的部分钱款属礼尚往来,不应计入受贿数额;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孙刚上诉提出,其系从犯,并具有自首情节,且能够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玉坤、孙刚受贿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期间,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也未提供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故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期间,王玉坤通过其亲属退出赃款800000元,孙刚通过其亲属向退出其个人所得赃款未退出部分50000元。对于王玉坤收受他人的部分钱财属礼尚往来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因该部分钱财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范畴,且其已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对人在工程承包、工程款拨付、工程外部关系协调及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了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未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王玉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万元;孙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王玉坤个人受贿所得1756000元及与孙刚共同受贿所得80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