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原局长杨某某三次收受遵义市某房开公司贿赂五万元,并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该案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15年4月9日,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杨某某提起公诉,5月14日,遵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2年8月任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局长职务。2013年初,杨某某在该局办理的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某某、黄某某等五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中,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培委托公司法律顾问杨某平两次转送的人民币各二万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同年9月,杨某某再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培委托公司法律顾问杨某平转送的人民币一万元,为该公司的执行案件办理和申请贷款谋取利益。
2014年8月25日,中共桐梓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滥用职权对杨某某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杨某某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并于2014年9月22日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次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共五万元,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其在中共桐梓县纪委立案调查其滥用职权期间,主动交代了纪委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成立特别自首,且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