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水利局局长衡兆林受贿28万余元 终审领刑十年

2015-05-25 来源:正义网 热度:3029℃

原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水利局局长衡兆林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个体老板、设计单位的好处费、回扣款等共计28万余元。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以犯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收受贿赂赃款上缴国库,衡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1月,广西融安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7月份期间,衡兆林利用其担任广西融水县水利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好处费和回扣款共计28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衡兆林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28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衡兆林不服提出上诉,一方面,他认为自己虽然收受了杨某、张某送的钱款,但并没有为二人谋取利益,不应构成受贿罪;另外,对于收到柳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丘某送的回扣款,他辩解已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将其中部分款项送给了有关人员,应属单位受贿,原判定性有误。

柳州中院审理认为,衡兆林从柳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处收受的钱款均由其一人收取和支配,融水县水利局的其他班子成员及职工对此均不知情,且衡收取钱款后亦未交回单位管理;因此,本案中衡兆林收受上述钱款的行为,属于其个人受贿性质,不是单位受贿。另外,根据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杨某为了在履行与融水县水利局供应管材的合同中,得到融水县水利局局长衡兆林的关照而向衡行贿1万元。以及衡兆林明知张某的请托,仍然收受了张的10万元,后帮助张某获得了相关水利工程的中标。因此,衡兆林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原判对此的认定正确。最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