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公安局民警徐海警、王志国涉嫌贪污犯罪获刑

2015-05-28 来源:正义网 热度:4077℃

5月27日,由江西省鄱阳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鄱阳县公安局民警徐海警、王志国涉嫌贪污犯罪一案一审开庭,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底,鄱阳县古县渡镇村民钟某钦向鄱阳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和他人合伙的采砂船被邹某寒、李某花夫妇纠集村民强行拖走。2014年1月6日,鄱阳县公安局以邹某寒、李某花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案件由该局水警大队三中队队长徐海警、民警王志国侦办。

在办理该案期间,二被告人发现钟某钦存在非法采砂的行为,并口头告知对其处以3.8万元罚款,钟某钦为尽快拖回采砂船,将3.8万元交给徐海警。徐海警收到罚款后产生侵吞该笔罚款的想法,因考虑到案件系其与王志国共同查办,遂从中分给王志国1.9万元,王志国明知徐海警分给其的1.9万元系钟某钦上缴的罚款,仍予以收下。上述赃款被徐海警、王志国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2014年1月28日,经调解,邹某寒一方将采砂船归还给钟某钦,并赔偿钟某钦一方损失4.8万元。双方调解后,徐海警向邹某寒一方提出对其非法运砂处以5.8万元罚款。次日上午,邹某寒家属将5.8万元罚款交给徐海警、王志国。2014年元宵节后,徐海警将邹某寒交纳的5.8万元罚款交给水警大队办公室主任,并要求以对邹某寒罚款2万元、钟某钦罚款3.8万元的名义上缴县财政。之后,徐海警将“钟某钦3.8万元没收款”的票据交给钟某钦,而未将“邹某寒2万元没收款”的票据交给邹某寒方。

2014年10月,李某花因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服,多次到县、市、省相关部门控告,遂案发。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海警、王志国身为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将收取的3.8万元罚款予以截留侵吞,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二被告人虽在侦查阶段一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庭审时当庭翻供,拒不认罪,依法不构成自首,遂对二被告人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