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一村支书收4万元好处费被公诉

2015-06-01 来源:四川新闻网 热度:1511℃

一名村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多名当事人“好处费”,帮助其违规办理入户手续。5月20日,隆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东良(化名)犯受贿罪向隆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依法审查查明的情况,被告人李东良(52岁)案发时,系隆昌县城郊外某村支部书记。

2012年11月,李东良利用担任隆昌县某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在收受本村一村民“好处费”1万元后,违反相关规定为其妻子和两个儿子办理入户手续;2013年4月,被告人李东良又利用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违反相关规定,为本村一村民的儿子和外孙办理入户手续,并收受该户村民2万元现金;2013年4月,被告人李东良在收受本村一村民“好处费”1万元后,再次违反相关规定为其儿子办理了入户手续。

2014年6月,李东良收受贿赂,帮助他人违规办理入户手续之事,东窗事发。同年6月23日,李东良接到隆昌县纪委工作人员电话后,主动到县纪委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县纪委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李东良退清了全部赃款。2015年1月29日,李东良因本案,被隆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刑事措施。

公诉机关进一步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东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4万元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东良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