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担任靖州县林业局林政资源管理站副站长期间,与刘某某(站长,已判刑)、莫某某(已判刑)在当事人没有纠正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主体,没有完善林木流转手续,没有变更权属登记,且纠纷没有调解好的的情况下,两次私自调拨造林奖励计划,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11.9公顷森林林木被滥伐。2013年9月27日,湖南省靖州县检察院将刘某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案提起公诉。
2008年6月,泥湾村8组村民与9组村民对“大青山”林权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征得泥湾村9组大部分村民同意,由卿某某出面且以林场全部林木作为打官司费用帮忙处理好“大青山”的纠纷。 2008年7月24日,经靖州县林业局批准,飞山乡泥湾村9组村民集体享有 “大青山” 山场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009年12月18日,卿某某将“大青山”山场林木以人民币33万元转让给了刘某某,然而泥湾村9组组长认为卿某某在打官司中没有花费这么多钱,山场转让组上没有获利,集体利益受损,存在争议。2010年8月10日,泥湾村9组组长便向靖州县林业局渠阳镇林业工作站提交了一份《关于请求制止毁林违法行为的申请报告》。
之后,刘某某以每方材5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和陈某某。2012年8月28日,吴某某、陈某某以泥湾村9组的名义自己到渠阳镇林业工作站办理对“大青山”山场采伐100亩林木的《林木采伐申请书》。靖州县林业局渠阳林业工作站签署了同意呈报的意见。
被告人刘某明知该山场发生了流转但没有变更林权登记,申请人采伐人不是林权所有者,且该山场没有被列入2012年度飞山管委会林木主伐计划安排表的情况下,却没有要求吴某某、陈某某办理任何手续,擅自从其它造林奖励计划中调拨283方奖励计划到“大青山”伐区,并于9月27日,发放了商品材蓄积为426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吴某某、陈某某领取采伐许可证后组织民工进行了砍伐。
2012年11月8日,陈某某、吴某某再次自己到靖州县林业局渠阳镇林业工作站办理“大青山”采伐200亩的申请手续,在情况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刘某再一次违反木材指标申报审批制度从其它造林户获得的造林奖励计划中调拨了469方奖励计划到“大青山”伐区,于2012年12月6日,发放了商品材蓄积为837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经鉴定,该山场已被砍伐11.9公顷,其中商品材蓄积1350.6立方米,材积为929立方米。
2013年5月7日,被告人刘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