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西共青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李某、赵某、帅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经过一天的紧张审理,法官当庭宣告判决,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余被告人也被判处十个月至十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是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获当庭宣判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某任原共青城市江益镇跃进村村委会委员期间,利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征地拆迁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土地补偿款204468元;被告人李某任原共青城市江益镇跃进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征地拆迁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土地补偿款46400元、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21000元;被告人赵某任原共青城市江益镇跃进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帅某任原共青城市江益镇跃进村报账员期间,利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征地拆迁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土地补偿款46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