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桂林市内燃机配件厂(国有独资)副厂长王某因在负责企业改制工作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收受他人财物7万元人民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王某在担任桂林内燃机配件厂副厂长负责分管企业改制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利,于2012年与厂长秦某共同商定,将该厂已列入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项目之一的生活区水电分离项目改造工程直接承包给陆某。王某为了确保陆某能够在企业改制前承包到该工程,分别将2012年11月签订的水电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和2013年3月签订的排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日期提前到2012年7月份。
2013年4月至案发,王某任改制后新公司(民营)常务副经理,继续分管该工程的后续工作,在工程款的拨付上继续给陆某给予帮助。陆某为了感谢王某在工程的发包及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的帮助,分别于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桂林火柴厂门口附近送给被告人王某现金共计7万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